關于規范中學高級教師職稱申報和評審工作要求的通知
作者:陳靜霓 發表日期:2011年06月29日
關于規范中學高級教師職稱申報和評審工作要求的通知
粵教師函〔2011〕64號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教育局,省直各有關學校:
近年來,在省人社廳的指導下,我省中學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日趨科學、公開和規范,教師職稱評審的政策導向更加明確,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得到進一步提高。但由于少數教師治學態度不端正,在職稱申報時存在材料和業績等情況的弄虛作假行為;一些基層單位在審核材料時工作不負責任,甚至存在縱容包庇、串通作弊等行為;少數評委在職稱評審時缺乏職業道德不能客觀評價,甚至受利益驅動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亂紀行為。這些現象和問題嚴重損害了職稱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嚴重挫傷了一部分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在廣大教師當中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為維護教師職稱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進一步凈化職稱評審風氣,根據省人社廳有關政策規定和通知精神,現就規范中學高級教師職稱申報和評審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職稱申報要求,防范弄虛作假行為
?。ㄒ唬嵭猩陥笕斯_述職制度。申報人當年申報職稱前需在本單位內進行公開述職,述職內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學效果(含合格率、優秀率)情況和論文情況等。中等規模以下(一般指少于12個教學班或600名學生)的學校,申報者要在全體教師會上進行述職;大規模的學校,申報者要在有本學科全體教師、其他學科組長、各年級組長、學校領導以及中層干部參加的會上公開述職。電教、教研室人員須在本單位全體人員會議上公開述職。述職的有關情況(會議范圍、參加人數、教職員工及領導對述職者意見等)須在申報表“公開述職欄”中由單位領導填寫清楚。
(二)規范材料申報要求。申報人應根據自己的專業技術崗位和省的職稱政策,對照相應資格條件和申報評審辦法的規定,真實、客觀、完整填報相關表格,并提供由有關部門對填報資格、經歷、業績、論文以及評價等方面情況出具的有效佐證材料。從2011年開始,申報人需提交學校近5學年教學計劃表(課程表、工作安排表等)作為教學工作量的佐證材料。無單位核實蓋章確認其真實性的佐證材料,以及無相應佐證材料的資格、經歷(資歷)、業績、論文和評價意見等均視為無效材料。申報人需對同類材料按規定順序裝訂成冊,制作封面并提供相應目錄。申報人應將所有職稱評審申報材料裝入檔案袋,并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提交所有申報材料供所在單位審查。申報材料提交后申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補充其他材料。
(三)規范論文報送要求。申報人提交評審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或教育教學研究論文必須是申報人任現職以來獨立撰寫,已公開發表的論文必須送原件,未公開發表的論文應注明寫作時間,并由科組長或教研室主任簽名、學校(單位)蓋章予以確認。從2011年開始,在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學科教研會舉辦的學術會議上宣讀的論文,申報人必須提交由舉辦單位出具的會議通知、會議日程安排或論文匯編集等作為佐證材料;2011年以前的宣讀論文須提交教研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無相應佐證材料的宣讀論文一律不予認可,不得作為有效論文提交。
(四)實行申報人承諾制度。申報人在提交申報材料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并承擔因材料失實、缺失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二、落實基層單位審查制度,增加職稱工作透明度
(一)規范單位審查內容。申報人所在單位應指定專人對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嚴肅、客觀的審查。一是審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要認真核對申報材料是否與申報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論文、業績、年度考核等客觀事實相符。凡復印件需經單位審核人認真審查原件,核實后在復印件上簽寫“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簽署審核人姓名和加蓋單位公章。單位的推薦意見要客觀準確反映申報人的工作表現、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二是審查申報材料的合法性。要仔細審查申報材料是否符合省相應專業資格條件的申報條件要求。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申報人所在單位應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時告知申報人。三是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要全面清點申報的基礎材料、業績成果、論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各類表格中的必填欄目(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業績成果、論文和時效等)是否出現空白,是否存在隱瞞或虛報行政職務、未填報負面情況等現象。四是審查申報材料的時效性。申報人提交的所有申報材料的時效均截止于當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業績成果、論文、計算機模塊考試合格證、學歷(學位)證等均不得作為當年評審的有效材料。
(二)嚴把單位推薦關。從2011年開始,各基層單位應結合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考慮核準的崗位數額狀況,按照資格條件的規定和要求嚴格把好推薦關,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報人不得推薦。申報人單位要實事求是地對每一位申報人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就申報人思想政治表現、教學教研工作等方面情況實事求是地填寫評價及推薦意見。
(三)落實申報材料公示制度。申報人所在單位對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要及時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的內容應當包括申報人的學歷、資歷和工作經歷情況;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情況;任現職以來的主要業績情況(教書育人情況,獲獎項目名稱及頒發單位,論文發表等)。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一般不安排在寒暑假和長假期),申報人的推薦表和投訴受理部門及電話應在單位顯著位置張榜和單位網站首頁進行公示;不便于張榜和網上公示的其他申報材料應統一、有序放置在指定場所對外開放,以備查驗。公示期間受理信訪主要由各級教育局人事(職稱)部門負責,接受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查實無問題的申報材料方可推薦上報。凡經受理查實存在弄虛作假和其它違規行為的申報材料一律不予報送,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強化教育主管部門責任,提高職稱工作專業化水平
(一)規范主管部門材料審核標準。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單位報送的申報材料。一是審核申報材料的數量。應當場清點申報材料的種類和數量與送評材料目錄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和齊全。二是審核單位推薦的程序。重點審查單位申報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單位的公示是否規范,有關證書、證明復印件有否審核蓋章,申報時間、公示時間和單位審核時間是否存在矛盾等情況。三是審核基本標準和條件。按照省的職稱政策規定和資格條件的要求,逐項審查申報人是否符合申報評審本專業技術資格的范圍和條件。對經審核不符合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的申報材料不得上報,及時說明原因,將材料按原報送渠道退回,并書面告知申報人。
(二)加強對教學科研評比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所屬單位組織的各類教學研究、教學比賽、評優評獎等活動。教育主管部門(教研部門)組織的教學研究、教學比賽、評優評獎等活動,必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評選結果(評選結果文件中應有姓名、工作單位、獲獎項目名稱、獲獎等級等內容)或頒發獎狀(授獎單位應為教育主管部門或教研部門)。凡未能形成正式文件或提交獎狀的評選結果,以及非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教學研究、教學比賽、評優評獎等活動的評選結果在教師職稱評審中一律視為無效。
(三)加強師德教育,規范學術行為。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以提高教師思想政治素質、職業理想和職業道德水平為重點,強化師德教育,加強師德宣傳,嚴格考核管理,完善制度建設。力倡求真務實、勇于創新、嚴謹自律的治學態度和學術精神,努力防范、堅決制止、嚴肅懲處教師在教學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違背學術規范,侵占他人勞動成果的不端行為。將師德表現作為職稱評審的必備條件、重點考察內容和重要依據。對存在嚴重失德行為、影響惡劣的申報人在職稱評審時實行一票否決。
四、加強評委管理,規范評審行為,切實維護職稱工作權威性
(一)加強評委庫建設。各級教育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要將學術造詣高、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認真履行職責的專家納入各級職稱評委庫,提高專家隊伍整體素質。建立對入庫人選的考核、監督制度,加強對評委會成員的經常性評估工作,對政策水平不高、工作能力有限、組織紀律性不強和缺乏公正性的評委以及有投訴舉報并查實問題的評委及時調整出庫。
(二)規范評委評審行為。各級教育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要加強對評委的業務培訓,組織評委在評審工作開始前簽訂工作責任書。評委必須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審原則,認真履行評審工作職責,并自覺接受監督。評委不得接受申報人或申報人所在單位的任何饋贈,不私下與申報人或申報人所在單位進行有可能影響到公正評審的接觸。評委應保守評審工作中的秘密,不得對外泄漏評委會委員名單和評審討論、表決情況,不應接受申報人的查詢,不應向本單位領導匯報評審情況。
五、嚴懲弄虛作假行為,整肅工作紀律,營造職稱工作良好風氣
(一)嚴懲各種弄虛作假行為。對在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公布的非法期刊上發表論文并提交評審的申報人實行一票否決。對弄虛作假、偽造工作經歷和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的申報人,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評審資格;評審通過的,取消其評審結果(任職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評審;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取消教師資格并追究相應責任。對為申報人出具虛假證明、包庇縱容申報人或與申報人串通作弊的教育部門(包括教育主管部門、教研部門、基層單位等)領導和經辦人員,一經查實,出具的虛假證明以及弄虛作假的相關材料一律無效,并追究單位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對工作馬虎、未盡審核及監督管理責任、未按規定要求報送材料的教育主管部門和基層單位,一經查實,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二)整肅評委工作紀律。對違反評審紀律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正當活動,謀取私利的評委以及有投訴舉報問題的評委,一經查實,各級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應按審批權限撤銷其評委資格,禁止其再參加評審工作,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廣東省教育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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